猎云网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了获取流量和广告断章取义“蹭热点”、散布虚假信息、炮制耸人听闻标题、侵权假冒、“黑公关”和大打色情“擦边球”的“号友们”,如今有了统一的“官方身份”——“网络恶意营销账号”。文章来源:新浪法问,作者:王茜。
近日,国家网信办组织各地网信部门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网络恶意营销账号专项整治行动。在此背景下,微博结合自身实际公布了整治措施,重点清理以下内容:
第一类,引战类营销(自身为获取流量和关注,捕风捉影无限上纲,引导不同群体相互攻击的;为获取流量和利益,侵害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类,违规采访类营销(不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情况下,自采自编原创发布时政新闻类信息的;以“欢迎曝料、提供线索”等方式集纳信息的);
第三类,谣言冒充类营销(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篡改历史事实,散布所谓“野史、秘闻”的;冒用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公众人物等名义发布信息的);
第四类,低俗类营销(发布涉黄或低俗文字、图片、视频的)。
在娱乐圈,恶意营销比比皆是。最近上了热搜的艺人罗志祥感情纠纷事件中,有多个网络用户发文指罗志祥曾与某位女艺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者愤然在微博上公开律师函,要求相关网络用户删除侵权信息并道歉;
女演员杨紫近日也发布了律师声明斥责某些网络用户发布侮辱、诽谤言论,恶意ps肖像图像侵犯名誉权,要求相关网络用户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声明还称已对其中部分用户完成取证、备诉工作,将即刻启动诉讼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业领域也不乏此类纠纷。最轰动的一例要回溯到2015年,因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信息,万达起诉某自媒体并索赔1000万,最后自媒体发文致歉;
而2017年堪称科技企业维权高峰,小米、百度、淘宝、美团、滴滴、摩拜、阿里等知名公司都先后将侵权自媒体告上法庭;2019年地产圈故事多,soho、绿地控股和泰禾集团先后因侵权或捏造事实起诉多家地产自媒体。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杰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网络不仅仅具有工具属性,还有公共属性,其不仅仅只是获取信息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2020 年 3 月 1 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就对网络信息生态的秩序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规范,国家网信办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网络恶意营销账号,就是对这项规定的响应。
网络恶意营销账号,相关的恶意营销行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或是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的也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会涉嫌相关诽谤罪的刑事犯罪最低定罪标准。
另外,恶意营销账号,如果你公布他人隐私或者公开诽谤的要挟,索取财物,可能涉嫌的犯罪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